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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超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杨超,绰号:“小超”,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23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家住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镇**村**号,案发前暂住:通海县秀山街道石龙商贸城元亨写字楼二楼。被告人杨超因吸食毒品于2020年7月17日被通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0年9月2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通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超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27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同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月至2020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超在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小麻)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联系等方式,先后在通海县**镇**广场**村**街**附近等地,先后多次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吸毒人员董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某、李某丙吸食。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超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之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燕

检察官助理:汪静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一份;

4.涉案财物详见随案移送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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