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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轶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公诉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杨轶,曾用名杨某某毛毛,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76********,壮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路**号**栋,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刑事拘留,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轶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杨轶为发泄情绪,在其居住的柳州市柳南区航北路民鑫市场7栋7楼天台上,多次朝各方向向楼外扔玻璃酒瓶、瓷花盆、砖头、金属锁等物品,砸坏被害人孟某某停放在楼下通道的车牌号桂B****9汽车和被害人韦某某停放在航北路马路边的车牌号桂B****8汽车。群众立即报警,公安人员随即将被告人杨轶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轶以高空抛物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伏秀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轶现被羁押于柳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1册和检察卷1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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