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295号
被告人杨辉,男,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98********,彝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屏边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被告人杨辉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30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由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31999********,彝族,云南省屏边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屏边苗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2日由蒙自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8日3时许,被告人杨辉、杨某某相互邀约后,在蒙自市**小区**幢**号商铺“爱琴海便利店”,用起子撬门的方式进入便利店,从便利店内盗走11包散装香烟。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86元。
2.2020年2月8日3时30分许,被告人杨辉、杨某某在蒙自市富春路“普罗旺斯酒吧”,用起子撬门的方式进入酒吧,从酒吧内盗走4瓶红酒。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红酒价值人民币602元。
3.2020年2月10日3时许,被告人杨辉、杨某某在蒙自市**街**号“蒙自PM.8酒吧”,用起子撬门的方式进入酒吧,从酒吧内盗走1条“和谐”香烟、6条“软珍”香烟及8包散装“软珍”香烟。经蒙自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1984元。
被告人杨辉、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辉、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辉曾经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辉、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辉、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辉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丹
检察官助理:张洁娟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辉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9686****;
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9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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