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9〕228号
被告人杨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慈利县人,初中文化,务工,身份证号码:430821********8238。现住石门县**街**市场**楼**房。199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1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3年6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7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3年4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慈利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7月1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石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辉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8月30日退回石门县公安局补充侦查,石门县公安局于同年9月2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2019年9月2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8月18日至2019年9月1日、2019年10月21日至2019年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杨辉在石门县**镇**居委会**片邓某某家入户盗窃作案一次,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700元。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杨辉在石门县**镇**居委会**片林某某家入户盗窃作案一次。具体如下:
1.2017年3月27日15时许,被告人杨辉骑摩托车窜至石门县**镇**居委会**片邓某某家,见邓某某家厨房门的钥匙插在门上,便通过厨房进入卧室内将放在柜子里的一条蓝芙蓉王烟、一条黄芙蓉王烟和一条云烟盗走。被盗香烟零售价格700元。
2.2019年6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杨辉骑摩托车路过石门县**镇**居委会**片林某某家,见林某某家门未关,遂通过堂屋走进卧室拿走放在房内椅子上的背包。被林某某发现后,杨辉在骑摩托车逃走时被当场扭获。背包中有何某某一张身份证、三张银行卡及7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报案记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频截图;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辉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辉在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杨辉现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3.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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