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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辰盗窃案)_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邛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杨辰,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3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邛崃市,住邛崃市**街办**社区**。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邛崃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1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28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辰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杨辰在邛崃市临邛街办蜚虹路天骄网吧内,趁被害人张某某不备,盗走其在该网吧内一吧台旁正在充电的一部绿色OPPOR15X手机。经鉴定:被盗的手机价值8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公私财物,涉案金额895元,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辰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正祥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辰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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