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杨达清,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77********,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家住兴义市**镇**村**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6月2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O19年3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达清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双鹤路旁“原点精品客栈”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一辆浅粉色“台玲”两轮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无法认定。
2019年4月13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人民路与叶榆路交叉处“既下山酒店”门口,将被害人田某某价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000元的一辆黑色美利达自行车盗走。
2019年4月18日7时许,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龙龛码头河边停车位处,将被害人刘某甲价值2350元的一辆天蓝色五星钻豹品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风雪故城艺术花园客栈门口,将被害人邓某某的一辆蓝色台玲牌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无法认定。
2019年4月2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一塔路214线西段老白族饭馆门口,将被害人彭某某价值1000元的一辆黑色带图案新日牌电动车盗走。
2019年4月27日凌晨,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玉洱路377号“2016岁月客栈”门口,将被害人常某某的一辆白色爱玛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无法认定。
2019年5月5日6时许,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果子园360号“简途客栈”门口,将被害人刘某乙的一辆黑色“台玲”两轮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无法认定。
2019年5月22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博爱路天堂阶梯点门口自助停车点,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一辆粉色爱玛二轮电动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无法认定。
20l9年5月22日凌晨,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博爱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将被害人龚某某的一辆红色爱玛电动自行车盗走,被盗电动车价值无法认定。
2019年9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达清在大理市大理镇“诚守钢材经贸有限公司”院门口,将被害人李某某价值1350元的一辆白色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达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达清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可从轻处罚。杨达清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该从重处罚。杨达清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淑珍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达清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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