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屏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达顺,绰号杨二,男,197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8********,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镇**村委会**村**号。因犯爆炸罪,于2000年3月6日被个旧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因犯脱逃罪,于2005年3月24日被蒙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1日被屏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经屏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屏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14日被屏边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达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至6月27日间,被告人杨达顺多次在屏边县城内盗窃摩托车,盗窃数额巨大,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5月26日23时03分,杨达顺在**宾馆对面**珠宝门前摩托车停车位盗窃一辆白色新大洲本田牌二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潘某某于2018年8月以4100元人民币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3440元。
2.2020年5月29日21时49份,杨达顺在**小区1幢2单元旁盗窃一辆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邹某某于2018年4月以7500元人民币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7380元。
3.2020年5月30日4时59分,杨达顺在**小区1栋2单元楼脚盗窃了一辆黑色雅马哈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马某某于2017年3月以3600元人民币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5250元。
4.2020年6月17日21时15分,杨达顺在**公司收费室旁摩托车停车位上盗窃了一辆银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杨某甲于2020年4月以4600元人民币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122元。
5.2020年6月19日20时59分,杨达顺在**网吧旁的巷子里盗窃了一辆黑色新大洲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杨某乙于2019年5月以12800元人民币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11640元。
6.2020年6月19日23时12分,杨达顺在**公司门口的停车位上盗窃了一辆灰色五羊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为顾某某于2017年5月以5380元人民币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4884元。
7.2020年6月25日21时21分,杨达顺在**网吧旁的巷子里盗窃了一辆绿/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张某某于2018年12月以6200元人民币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5724元。
8.2020年6月27日22时21分,杨达顺在**店下方老街心路口盗窃了一辆本田牌白色两轮踏板摩托车。被盗摩托车系朱某某于2013年7月以8600元人民币购买,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为34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打火机、折叠刀等物证。
2.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王某某、马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杨达顺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达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达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财物的价值为45880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达顺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达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屏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春奕
检察官助理:吴景生
(院印)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屏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材料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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