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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迎春、沈某某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2253号

被告人沈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1********,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江苏省扬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街道**号,住和县**镇**街道**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迎春,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安徽省和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镇**街道**号,住和县**镇**街道**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7日被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6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9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某甲、杨迎春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分别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二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期间,沈某乙(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在赌博网站上注册账号,通过其控制的赌博软件将建立的“水晶宫娱乐”微信群连接至该赌博网站,组织多人进入该群以“重庆时时彩”开奖结果为依据进行赌博。沈某甲先后聘请被告人沈某甲、杨迎春帮助其结算赌资,二被告人使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在“水晶宫娱乐”群为赌客上下分并结算赌资。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沈某甲、杨迎春经手结算赌资分别为442521元、429341元。

2020年3月9日,犯罪嫌疑人沈某甲、杨迎春在社区书记陪同下至巢湖市公安局投案。并陈述会同沈某甲开设赌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甲、杨迎春的证言;

3.被告人沈某甲、杨迎春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甲、杨迎春伙同他人,为他人经营的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案发后均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被告人沈某甲、杨迎春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千元;判处被告人杨迎春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君武

2020年7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沈某甲、杨迎春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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