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426号
被告人杨运生,男,1991年7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40121199107105854,汉族,长丰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长丰县下塘镇幸福村小圩组,住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力高共和城西区1栋1304室。被告人杨运生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月25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5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长丰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运生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4日,安徽**有限公司与合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曦公司)签订《闽商国贸中心项目3#楼公共区域精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闽商国贸3#楼8-25层公共区域地板砖项目由宏曦公司负责施工,宏曦公司未就该项目与被告人杨运生有任何合作。2019年6、7月份,杨运生对外谎称要外包闽商国贸3#楼8-25层地板砖项目,被害人郑某某通过他人得知此事后与杨运生取得联系。2019年7月8日,杨运生在长丰县北城世纪城1期岸香咖啡店内与郑某某签订《闽商国贸3#楼(8-25层)地板砖项目承包合同》,当场骗得郑某某向其支付保证金人民币30000元。后郑某某因无法进入闽商国贸施工发现被骗,要求杨运生退还保证金,杨运生于2019年8月24日通过其朋友向郑某某退还人民币20000元。
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合同、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转账截图、收条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殷某甲、殷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运生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运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运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运生现监视居住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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