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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进仕、王建立等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检二部刑诉〔2019〕18号

被告人杨进仕,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9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江西省余干县人,住余干县****号。

被告人王建立(曾用名:王贵平),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5********,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2010年4月7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1年5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王发明,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

被告人陈双云,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8********,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镇**村**组**号。2010年4月7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4年12月7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彭志伟,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87********,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街道**居委会**组。2010年4月7日因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云南省西双版纳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2013年1月4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刘言磊,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太康县人,住太康县**镇**行政村**号。

被告人刘孟飞,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9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行政村**号,现住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告庄西双景。

被告人李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河南省太康县人,住太康县**镇**行政村**庄。

被告人雷文良,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河南省太康县人,住太康县**镇**行政村**庄。

被告人刘言磊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2月27日,雷文良、李克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3日,杨进仕、刘孟飞、王建立、彭志伟、陈双云、王发明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3月8日被保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经云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由保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言磊、雷文良、李克、杨进仕、刘孟飞、陈双云、王发明、彭志伟、王建立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6月4日移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报请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本院管辖,并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2019年7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同年7月19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19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9月19日第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8日公安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进仕、王发明、王建立、陈双云、彭志伟共谋从缅甸国组织走私、运输毒品到湖南省进行贩卖。被告人杨进仕负责联系购买毒品,以每块毒品1.5万元报酬雇佣被告人刘言磊将毒品运输到湖南省,并邀约刘孟飞具体联系指挥刘言磊接运及交付毒品。被告人王发明负责出资60万元及安排李某某(另案)、邓某某(另案)在湖南省接毒品。被告人王建立、陈双云、彭志伟预付定金60万。被告人刘言磊又邀约被告人李克、雷文良运输毒品。

2019年1月初,王建立、陈双云、彭志伟先付给杨进仕60万定金用于购买毒品,由于未能按期将毒品运输至湖南,毒品买家(未查获)要求三倍返还定金。后王建立、陈双云又邀约王发明出资60万元,以王发明的出资返还毒品买家,并商定继续交付毒品。

2019年2月26日,刘言磊在刘孟飞指挥下在普洱市西盟县城边境接到毒品,后将毒品藏匿于其驾驶的豫A7DJ79越野车运输至孟连县城。2月27日11时40分许,保山市公安局边境管理支队民警在孟连县城新二环与环城西路交叉口敬远汽车服务部抓获刘言磊,当场从其驾驶的豫A7DJ79越野车后备箱内查获外用黑色背包装内用黄色“经典”茶叶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3包,从该车后排座位脚垫上查获外用黑色背包包装内用黄色“经典”茶叶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2包,共计5包。每包22块,计110块。经称量,110块甲基苯丙胺净重109567克。

经延伸案件,于2019年3月2日在孟连县开心宾馆抓获受刘言磊安排驾驶浙G26628大货车前来接毒品的李克、雷文良。

2019年3月5日、6日,杨进仕、王发明、王建立、陈双云、彭志伟、刘孟飞在缅甸国小勐拉玉和花园酒店502房间商量、指挥交接毒品。由刘孟飞指挥刘言磊交毒品,王发明指挥李某某接毒品。后民警于2019年3月7日16时40分许将李某某、邓某某抓获。

经协调缅甸国警方,缅甸国掸邦东部第四特区警察局于2019年3月7日17时许,在缅甸国小勐拉玉和花园酒店抓获杨进仕、刘孟飞、王建立、彭志伟、陈双云、王发明。

另查明:2018年8月,被告人刘言磊、李克在普洱市西盟县接到40块毒品,并将毒品藏匿于黄色装载机轮胎内托运至湖南省长沙县果园镇。经侦查实验,净重39944克。

2018年10月,被告人刘言磊、李克、雷文良在普洱市西盟县接到110块毒品,将毒品藏匿于黄色装载机轮胎内托运至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白箬铺。经侦查实验,净重109846克。

2019年1月,被告人刘言磊、李克在普洱市孟连县接到毒品30块,将毒品藏匿于李克驾驶的云JY3086宝骏车运输至湖南省。农历正月初十,刘言磊安排李克、雷文良驾驶云A0N07N途观车在江西省余干县接其中的两块毒品,运输至湖南省祁东县太和堂镇。经侦查实验,净重2995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仕、王建立、王发明、陈双云、彭志伟、刘孟飞走私、贩卖、运输毒品,被告人刘言磊、李克、雷文良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杨进仕、王建立、王发明、陈双云、彭志伟、刘孟飞的刑事责任,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刘言磊、李克、雷文良的刑事责任。杨进仕、王建立、王发明、陈双云、彭志伟、刘言磊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之规定。陈双云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刘言磊有重大立功表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蕻娟

检 察 员:王连翠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杨进仕、王发明、王建立、陈双云、彭志伟、刘孟飞、刘言磊、李克、雷文良现羁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贰拾叁册。

3、赃、证物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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