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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进修贩卖毒品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杨进修男,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94********,汉族,小学肄业,四川省江安县人,住江安县******组。因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6月17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进修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杨进修多次贩卖毒品给他人,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30日,被告人杨进修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宾馆**号房间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黄素”)和少量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

2、2019年3月31日,被告人杨进修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宾馆**号房间以人民币75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10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3、2019年4月2日,被告人杨进修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宾馆**号房间以人民币260元的价格卖给赵某某3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4、2019年4月7日,被告人杨进修在泸州市龙马潭区**宾馆**号房间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卖给徐某某5颗甲基苯丙胺片剂和少量甲基苯丙胺。

2019年6月11日,被告人杨进修在泸州市龙马潭区五十八公里处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进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修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进修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进修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四年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绍伟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进修现羁押于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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