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杨进杰,男性,19**年**月**日生,出生地云南省巍山县,身份证号53292719**********,回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镇**村委会**号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查获,大理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7日决定对杨进杰强制隔离戒毒两年,期限自2019年5月27日至2021年5月26日,经大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大理市公安局于2019年10月9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进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杨进杰与吸毒人员李某某商谈好以每袋3400元的价格贩卖2袋毒品,并由杨进杰送货上门。当日20时30分许,大理市公安局民警在大理市下关镇**路**KTV门前路边将涉嫌贩卖毒品的被告人杨进杰抓获,当场从被告人杨进杰驾驶的一辆白色云******号轿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疑物2袋,经称量净重分别为18.48克和18.49克,经鉴定,查获的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书证、物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供述与辩解等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仲双
2020年1月16日
附:
1.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二张;
2.被告人杨进杰现羁押于大理市看守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