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兰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9********,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2018年10月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9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进用,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1993********,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房;2013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2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19年2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92002********,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城步苗族自治县,住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经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7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进用、兰某甲、杨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兰某甲曾因恶势力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杨进用曾因犯罪被两次判处刑罚,二人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与被告人杨某甲以及同案人刘某阳、吴某、杨某鑫、黄某辉等未成年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本县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杨某甲实施了以下犯罪行为:
1、2016年6月26日,被告人杨进用与同案人邹某某、被害人刘某乙等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和平饭店吃夜宵,因不满刘某乙提前结账离开,杨进用、邹某某追上刘某乙进行殴打。刘某乙跑到朋友身边,杨进用拿出一把匕首上前将刘某乙手臂划伤,致刘某乙轻微伤。杨进用因此次事件于2016年8月30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五百元。
2、2018年2月7日,被告人兰某甲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华天宾馆一房间内与同案人谢某某、匡某某以及被害人饶某甲、饶某乙等人玩耍,谢某某以饶某甲抢走了兰某甲的女朋友为由,与饶某甲发生冲突。兰某甲遂和谢某某、匡某某一起对饶某甲、饶某乙进行殴打,致饶某甲、饶某乙受伤。
3、2019年7月24日晚,被告人杨进用与同案人王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号KTV的819包厢内唱歌,因杨进用将被害人杨某庚(女)正在唱的歌切掉,杨某庚问杨进用为何切歌,双方发生争执,杨进用便上前殴打杨某庚。杨某庚的弟弟杨某辛见状拦住杨进用,杨进用便与王某、刘某某、吴某某一起殴打杨某辛,听到有人喊警察来了后,杨进用四人逃离现场。后杨某庚的前夫周某某打电话让杨进用到县人民医院把事情讲清楚。杨进用与其母亲来到医院后,杨进用与周某某一方再次发生冲突,杨进用、吴某某与周某某一方发生打斗,杨进用见打不过,便到旁边夜宵店拿了一把菜刀冲向对方,被众人拦下。
4、2019年11月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兰某甲与同案人刘某阳(16岁)、吴某(15岁)、黄某辉(15岁)等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农民中专校门口玩耍。被害人宋某某(15岁)放学走出校门,吴某与宋某某此前有过矛盾,吴某便骂宋某某,二人发生口角。随后兰某甲、刘某阳、吴某、黄某辉四人对宋某某实施殴打。学校保安上前制止并报警,民警赶到后将刘某阳、吴某等人带至派出所调查。
5、2019年11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兰某甲的前女友王某甲乘坐男友刘某丁的车子,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镇“足之语”按摩店楼上的租房内,找兰某甲拿走自己的物品,刘某丁则在楼下车内等。同在租房内的被告人杨某甲发现刘某丁后便纠集人员前来,兰某甲则挡在刘某丁的车前不准离开,被告人杨进用及同案人刘某阳、吴某、杨某鑫、杨某志等人来到现场后,上前踢刘某丁的小车,并将刘某丁从车内拉出来进行殴打,直至民警赶到现场后才停手。
6、2019年12月24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杨进用与同案人杨某玖(17岁)、兰某来到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华都宾馆一房间内,看到杨某鑫(15岁)在房间睡觉,杨某鑫的女朋友在一旁坐着,被告人兰某甲及同案人吴某、黄某辉等人也在房内。杨进用、兰某趁杨某鑫睡觉之际搭讪杨某鑫的女朋友,该女子遂离开宾馆。杨进用等人随后跟着,该女子便躲进了三和宾馆内。杨进用、兰某甲、吴某、杨某玖、兰某以及赶来的杨某鑫等人为找到该女子,便冒充民警查房,强行将宾馆内一些客房叫开后进入房内查找。后宾馆服务员前来阻止,众人方才离开。
7、2020年1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进用酒后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温馨宾馆门前遇见被害人陈某某(女)、刘某丙(女)走出来,杨进用以为对方是卖淫女,遂上前调戏。陈某某、刘某丙不理睬杨进用,上车准备离开,被杨进用拉开车门不准走。刘某丙的丈夫刘某甲、陈某某的丈夫李某甲闻讯赶来,与杨进用发生推搡,杨进用因醉酒被推倒在地上,陈某某等人方才驾车离开。杨进用因此次事件和第6次事件于2020年1月7日被城步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
8、2020年3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杨某甲与佘某某(16岁)、孔某某(17岁)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新桥路段发生口角,双方约定在老体育场打架。杨某甲喊来王某丁(15岁)、阳某丙(15岁)帮忙打架,而佘某某、孔某某则叫来肖某乙(16岁)、王某戊(16岁)、陶某某(15岁)、吴某亿(16岁)等人在老体育场等,等了一阵见杨某甲没有来,便散伙离开了老体育场。当佘某某、肖某乙、王某戊三人骑一辆摩托车行驶至原国税局地段时(距离老体育场约200米),遇见前来的杨某甲、王某丁、阳某丙,杨某甲遂持水果刀追砍佘某某,未追上便将佘某某的摩托车砍坏。其他人在现场未发生冲突。后佘某某、孔某某、陶某某三人又返回来与杨某甲等人在老体育场内就摩托车被砸赔偿一事进行谈判,双方未再发生打架。
9、2020年3月20日凌晨3时许,李某丙(女,未成年人)酒后在和朋友打电话时,认为电话那头有女人骂自己,便叫上被告人杨某甲、同案人黄某辉来到老体育场找骂自己的人,杨某甲、黄某辉在路上捡了两根不锈钢棍子。在老体育场见到于某某(16岁)、杨某壬(16岁)等人后,杨某甲、黄某辉认为要找的人就是于某某、杨某壬,便持棍子打向二人。于某某、杨某壬予以还击,双方打了一阵后停手。杨某甲不解气,便骑摩托车到华都宾馆叫来被告人杨进用及同案人吴开达帮忙打架。三人到达现场后,于某某、杨某壬见杨某甲一方人多,不敢反抗,杨某甲便动手殴打于某某,并将于某某的手机摔坏,于某某、杨某壬没有还手。经认定,被损坏的手机部件价值为980元。
10、2020年3月21日晚20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刘某阳与同案人黄某辉、杨某鑫等人醉酒后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十字街路口,无故拦截过往车辆,并将骑摩托车路过的李某丁拦下,将摩托车钥匙拔下,并对李某丁实施殴打,李某丁予以反击。李某丁报警后,双方被带至儒林派出所,民警进行口头教育后让双方离开。杨某甲、杨某鑫在走到大众超市路段时,看到正在推摩托车走的李某丁,杨某甲、杨某鑫又上前殴打李某丁。李某丁反击将杨某甲、杨某鑫打倒在地,杨某甲二人随即返回儒林派出所报警。
11、2020年4月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杨进用与被害人吴某某等人在城步苗族自治县**镇工商银行旁的“蚝行天下”夜宵店吃夜宵。因杨进用摔啤酒瓶子被吴某某说声音太大,杨进用便对吴某某进行殴打。旁人将杨进用拦住,听到吴某某报警后,杨进用逃离现场。
12、2020年4月1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杨进用与同案人杨某杰在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江**瓦罐汤店旁遇见阳某甲、唐某某,杨某杰与阳某甲发生争执,随后四人发生互殴,直至民警到来将四人带至派出所。
13、2020年6月4日中午,被告人杨某甲在其被羁押的城步苗族自治县看守所1号监室内,要求刚转来的被羁押人戴某某在监室值一个星期的班(即搞卫生),戴某某认为太过分不肯答应,杨某甲便踢打戴某某,戴某某被踢后抱住杨某甲的腿,二人在扭打中从床上摔下,戴某某额头撞到床沿受伤出血。经鉴定,戴某某为轻微伤。
被告人杨某甲、杨进用、兰某甲在接到民警电话后,分别于2020年4月20日、5月14日、5月2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病历资料、电话详单等;2.证人马某某、李某乙、杨某丙、江某某、王某甲、周某某、朱某某、王某乙、王某丙、兰某乙、杨某丁、李某甲、刘某甲、肖某甲、杨某戊、唐某某、阳某甲、阳某乙、王某丁、阳某丙、孔某某、王某戊、陶某某、吴某亿、李某丙(女)、肖某乙、杨某己(女)、范某某(女)、吴某洋、胡某某、杨某辉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饶某甲、饶某乙、杨某庚、杨某辛、宋某某、刘某丁、刘某丙、陈某某、佘某某、于某某、杨某壬、李某丁、吴某某、戴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杨某甲的供述,同案人刘某阳、吴某、黄某辉、杨某鑫、王某、刘某岐、杨某杰、杨某玖等人的供述;5.司法鉴定意见书、价格认证结论;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7.微信聊天记录、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四)项,被告人杨某甲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杨某甲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进用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被告人杨某甲在实施第一次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杨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文
检察官助理:周懿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兰某甲、杨进用、杨某甲现被羁押在城步苗族自
治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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