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杨进米,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0311978********,侗族,务农,非党员,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湖南省**自治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3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进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尹某某(已提起公诉)驾驶湘N9****别克小汽车和被告人杨进米及杨某某(另案处理)在武冈市**镇山上寻找野生胡蜂蜂窝。2019年10月6日下午在**镇**村一个居民房附近山上发现了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经营的胡蜂养殖有限公司养殖在那里的一窝胡峰,然后被告人杨进米电话联系杨某甲(已提起公诉)来武冈市取胡蜂窝。2019年10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N.C****的红色宝骏牌车子到武冈市与被告人杨进米及杨某某、尹某某汇合后,四人来到武冈市**桥镇**村山上,采用烟熏的方式,将被害人朱某某胡蜂养殖有限公司养殖的一窝胡蜂熏死、熏飞后将蜂蛹搬走,并用瓶子将一些被熏死的胡蜂捡走,然后四人于2019年10月7日凌晨驾车逃离武冈市。经武冈市物价鉴定中心价格认定,胡蜂窝雄蜂价格合计18000元、蜂王价格合计人民币62500元、职蜂价格合计8000元、蜂蛹价格合计12000元。合计价格为人民币100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杨进米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资料、微信截图、领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夏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朱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杨进米的供述和辩解;价格认定结论书;提取笔录;视听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进米伙同他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杨进米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杨进米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7374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