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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某全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杨某全,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镇雄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3日被镇雄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全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人杨某全的兄弟杨某某在贵州省修文县因煤矿事故死亡,杨某全怀疑杨某某之妻蒋某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杨某某之死与蒋某某有关。2013年1月9日下午14时许,杨某某尸体被其家属运至镇雄县**村**组小地名叫“**”的地方准备安葬时。杨某全和蒋某某发生争执吵闹,杨某全持菜刀砍伤蒋某某的头部,致使蒋某某受伤。经镇雄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蒋某某此次损伤程度综合鉴定构成重伤二级。2019年11月11日犯罪嫌疑人杨某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杨某全供述;2、受害人蒋某某陈述;3、证人证言、司法鉴定结论及其他指控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全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杨某全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松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镇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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