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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远武运输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杨远武(绰号“大板”),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41966********,汉族,广西平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8月16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2月13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4月12日被平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8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远武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远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远武伙同一绰号叫“某某甲”的男子(另案处理)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广西平南县**镇**村到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两人来到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后,由杨远武将购买得的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随身携带,随后两人各自驾驶摩托车返回平南县**镇**村。杨远武途经平南县丹竹镇赤马村时,在赤马村村委会附近的公路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杨远武身上查获了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各1包。经称量,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净重15.09克,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5.04克。经鉴定,杨远武运输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检出海洛因,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远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共20.13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远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运输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远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理翔

检察官助理:梁燕玲

2020年7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远武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二册,光碟三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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