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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迦勒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杨迦勒,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迦勒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至2020年3月间, 被告人杨迦勒在徐州市铜山区、泉山区等地,以开网店需要注册公司、帮助贷款需要注册公司等多种理由,将闫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为法人代表或互为股东注册办理的各类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及U盾等资料共计19套,以每套约人民币4000至5000元的价格卖与胡某某(另案处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74000余元,获利所得均被其用于网络赌博及日常开支。

2020年10月23日,被告人杨迦勒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徐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徐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营业执照;

2.发破案经过、扣押及封存笔录、微信转账截图、调取证据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等书证;

3.证人胡某某、叶某某、闫某某、朱某某、林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贺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杨迦勒的供述与辩解;

5.电子数据勘验检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迦勒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艳雯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杨迦勒现羁押于徐州市铜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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