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检一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杨选华,男,傣族,小学文化,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104111969********,农民,户籍地:攀枝花市仁和区**镇**村**组**号附**号。2019年10月6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10日以被告人杨选华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补充证据,本案于2月25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3月25日退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本案先后于2月11日、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杨选华在本市仁和区**镇**村的芒果地,看见被害人倪某某与刘某某正在地里发生性关系。因杨选华与刘某某之间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杨选华见此情况非常生气,遂对二人进行制止。在倪某某起身后,杨选华从倪某某处将其拿在手上的农用镰刀抢下,并将镰刀刺入倪某某左胸部。在倪某某倒地后,杨选华将镰刀从倪某某体内拔出又在倪某某胸部捅刺多刀。之后,杨选华将镰刀丢弃在倪某某身边后离开现场。
当晚20时许,倪某某在案发现场被人发现,后经市二医院医生现场确认倪某某已死亡。案发后,杨选华在自己家中看到村中来了警车和救护车,遂喝下农药企图自杀,后被民警在其家中抓获,之后民警将其送至医院进行抢救。
经鉴定,被害人倪某某系锐器致心、肺多发性穿通伤、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尸体检验笔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杨选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选华用镰刀杀害被害人倪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许志
检察官助理:王勇
2020年5月8日
附:1.被告人杨选华现羁押于攀枝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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