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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通聚众斗殴案)(公开版)_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518号

被告人杨通,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2000********,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住隆回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7日被隆回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通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通与卿某某因琐事发生矛盾。2019年3月30日23时许,杨通与卿某某通过QQ聊天约定打架。杨通纠集郭某某、唐某某等人准备了砍刀。卿某某纠集卿某甲、卿某乙(均已判决)来到隆回县**镇**网吧门口,杨通等人从**网吧出来见到卿某某后,杨通与卿某某发生争吵,杨通踢了卿某某,卿某某还手,杨通等人拿出刀对着卿某某砍,卿某甲、卿某乙帮卿某某与杨通等人打在一起。在斗殴中,卿某某、卿某甲受伤,后杨通等人见对方有人受伤便逃离了现场。经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卿某某左尺骨鹰嘴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卿某甲头部软组织创,左拇指创,评定为轻微伤。

另查明:2019年9月17日,杨通主动到隆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QQ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及卿某某、卿某甲、卿某乙的供述;3.被告人杨通的供述与辩解;4.邵阳市公平司法鉴定所法医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通结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杨通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斌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杨通现羁押在隆回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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