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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里发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杨里发,男,197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91971********,彝族,文盲,农民云南省红河县人,住红河县****村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7月27日被红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经红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红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红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里发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10月10日向红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审查后于同年11月6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0时许,杨某甲在红河县**乡**村委会***房处见到杨某乙,因自认家庭种种不幸遭遇系杨某乙所致,遂辱骂杨某乙。此时,杨某乙之子即被告人杨里发途经此地,见状便与杨某甲发生争吵拉扯,之后双方被劝离。被告人杨里发来到父亲杨某乙居住的地下室后,又出门与杨某甲发生争吵,22时许,二人发生打斗,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杨里发拿出尖刀刺了被害人杨某甲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被害人杨某甲于当晚不久后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甲系锐器刺击左胸部致左肺静脉破裂、左肺下叶破裂出血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杨里发回到自己家中,被**乡党委副书记、**派出所辅警等六人带至村委会控制,后被红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被告人杨里发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户口证明、入所健康检查表等书证;

2、证人杨某丙、杨某丁、杨某戍、杨某己、杨某乙、钱某甲、钱某乙、普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及照片;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毒物鉴定意见书、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

5、被告人杨里发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里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里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里发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里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洲红

2020年1130

附:1.被告人杨里发现羁押于红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五册五百七十六页,光碟十八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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