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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金朋职务侵占案)_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绥北检公诉刑诉〔2019〕200号

被告人杨金朋,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31962********,汉族,高中文化,捕前系绥化市**市场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无固定住所(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逮捕。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金朋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2月23日、2019年5月12日、2019年7月28日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2月25日,绥化**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绥化市工商部门登记成立,被告人杨金朋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注册资本为1.3亿元,**公司的实际管理者为杨金朋。2015年11月初,绥化**市场有限公司向中国**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申请产业项目基金投资款1.1亿元,同年12月25日,中国**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入股**公司**园项目资本金1.1亿元,成为**公司的新股东,持股比例为45.83%。此间,双方还签订了《中国**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协议约定此款专项用作**园项目建设的资本金,期限10年,1.1亿元入股项目资本金打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绥化分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绥化分行)营业部专项监管账户。被告人杨金朋身为绥化**市场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签订虚假施工和购销合同等手段,从农发行绥化分行支取中国**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入股**公司**园项目资本金65,525,414.00元,此款被被告人杨金朋用于偿还在佳木斯欠下的吴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叶某某等人的个人债务或其经营的佳木斯**经贸公司、**地产公司的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有受理案件登记、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绥化**市场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中国**重点建设基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绥化市审计局关于对绥化**市场有限公司挪用产业项目基金投资款的审计移送处理书、绥化**市场有限公司相关财务凭证、绥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关于对绥化**市场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立案侦查的函、中国**重点建设基金投资协议、佳木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款汇总表四页、涉案资金的往来票据等;2.证人吴某某、陈某某、崔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金朋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金朋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闯

  2019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金朋现羁押于绥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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