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杨金海,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01131995********,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杨金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日被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9月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2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金海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晚,被告人杨金海至昆山市**镇**小区**幢**室(宿舍)进门右手边第二个房间,窃得被害人翁某某人民币2400元。涉案人民币已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杨金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1年1月8日,被告人杨金海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前科材料、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甲、徐某乙、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金海的供述和辩解;
5.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
6.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金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人民币2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金海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金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海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金林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金海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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