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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金钱诈骗案)_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峄检一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杨金钱,曾用名杨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县**街零点冒菜店。2014年6月25日犯寻衅滋事罪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4年9月5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杨金钱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6日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9日退回枣庄市公安局峄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3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杨某某同意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为销售木材,被告人杨金钱于2018年通过快手平台上传宣传视频并留有微信号“AA杨旭出售模板木方”、手机号1334630****。2019年4月,被告人杨某某停止经营木材生意,未撤回该宣传视频。2019年5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杨金钱为骗取他人钱财,对经“AA杨旭出售模板木方”微信号来购买木材的买家虚构其手中有木方、模板的事实,通过该微信号给其发送虚假的木材、称重、发货视频以获取信任,骗取木材货款共计87700元。

1.2019年7月14日,骗取峄城区底阁镇刘某某木材货款12700元。

2.2019年8月24日,骗取峄城区峨山镇孙某某木材货款15000元。

3.2019年5月30日,骗取临沂市郯城县王某某木材货款12800元。

4.2019年6月9日,骗取日照市五莲县孙某某木材货款12700元。

5.2019年7月5日,骗取临沂市郯城县刘某某木材货款12400元。

6.2019年7月16日,骗取菏泽市东明县王某某木材货款9000元。

7.2019年7月31日,诈骗菏泽市曹县鹿某某木材货款1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某、孙某某、刘某某7人陈述,证人李某某证人证言,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笔录,手机等物证,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877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娟

检察官助理:宋娜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杨金钱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2册,光盘1个、手机1部、现金2300元。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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