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金顺,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1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9日;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28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该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被告人毕正合,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4011982********,白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村委**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02年1月8日被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03年3月18日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盗窃罪,被红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9月10日减刑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9月2日被昆明市晋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7年6月22日减刑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9月2日被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2年12月25日减刑释放。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2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30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金顺、毕正合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证据不足,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29日至12月27日;2020年2月11日至2020年3月11日)。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7月中旬,秦某某、王某甲(以上两人已判刑)得知李某某(已判刑)在红塔区北城大营开赌场,于是向李某某提出要“红钱”,双方约定出来谈判。2015年7月16日18时许,李某某、杨某甲(以上二人已判刑)等人分别授意或邀约了被告人杨金顺、毕正合等人,到红塔区北城街道环城北路卓越酒店对面路边进行谈判。同年7月16日22时许,双方到达玉溪市红塔区大坝路与红龙路交叉口以东100余米处,用刀、钢管等工具相互砍杀。在斗殴过程中,造成杨某甲、杨某乙、王某甲(以上三人已判刑)受伤,现场车辆遭到破坏。经鉴定,杨某甲、杨某乙的伤情均达到重伤二级,王某乙的伤情达到轻伤二级;被砍车辆损失价值共计2400余元人民币。
2、2014年3月11日下午,因协商在赌场看场事宜,孙某某、龚某某、顾某某(以上三人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杨金顺等人邀约董某某等人到玉溪市红塔区冯井路与火车路交叉路口进行谈判。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发生打斗。在斗殴过程中,董某某被打伤。经鉴定,董某某所受伤情达到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金顺、毕正合积极参与到王某甲等人邀约的聚众斗殴中,为其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金顺积极参与孙某某邀约的聚众斗殴行为中,为其他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杨金顺、毕正合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毕正合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为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在参与王某甲等人邀约的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毕正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金顺在缓刑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被告人毕正合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高金萍
代理检察员:秀锐斌
2020年3月25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羁押于红塔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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