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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铮盗窃案)_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仓检诉刑诉〔2019〕770号

被告人杨铮,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侯县,住福建省闽侯县**镇**村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3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0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7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1日被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7年10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铮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杨铮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道**停车场处,盗走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部爱玛牌电动车(经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94元)。后将该车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出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9月4日11时许,民警在福建省闽侯县**镇村**村**街抓获陈某某并查扣该被盗电动车。当天12时许,被告人杨铮在福建省闽侯县**镇**附近马路边被民警抓获。该被盗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信息、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福州市公安局仓山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放清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铮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州市仓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电动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监控视频截图照片、辨认被盗电动车照片、辨认人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杨铮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铮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铮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铮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向波

2019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杨铮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证据和材料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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