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19〕370号
被告人杨银兰,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隆阳区**镇**村委会**组**号,2006年9月12日因运输毒品罪被昆明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0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9日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银兰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杨银兰在其家附近分别向吸毒人员王某某、张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4月24日被告人杨银兰在本区其家门口的附近,杨银兰以1400元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50颗,约重5克;
2、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杨银兰在本区其家门口的附近,杨银兰以1000元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40颗,约重4克;
3、2019年6月6日被告人杨银兰在本区其家门口的附近,杨银兰以500元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颗,约重2克;
4、2019年6月29日被告人杨银兰在本区其家门口的附近,杨银兰以500元价格向王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20颗,约重2克;
5、2019年6月30日被告人杨银兰在本区其家门口的附近,杨银兰以7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约重1.24克;
6、2019年7月1日被告人杨银兰在本区其家门口的附近,杨银兰以7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约重1.24克;
7、2019年7月3日被告人杨银兰在本区其家门口的附近,杨银兰以700元价格向张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零包2个,约重1.24克。
2019年7月8日,公安民警在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与海棠路交叉口向东200米路边将杨银兰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华为手机一部和 “881”型号毒品甲基苯丙胺49粒,经称重净重4.99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毒品包装物、毒品麻黄素4.99克;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称重记录、扣押清单、通话清单,微信交易记录等;3.证人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银兰的供述与辩解;5. (保)公(司)鉴(毒)字(2019)272号毒品检验鉴定书;6.侦查实验、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银兰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贩卖,数量达21.71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第三、第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因运输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属再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冠东
检察员:张华云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银兰现羁押于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27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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