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杨银方,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6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江县,住南江县**镇**村**组**号。2012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6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7年1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9年9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8日被南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银方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2日9时许,被告人杨银方在南江县**镇**巷**号**栋**楼**号廖某某家中卧室盗窃5850元现金。2020年9月15日8时许,杨银方在南江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王某某家中客厅盗窃2000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王某某、廖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银方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银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银方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银方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杨银方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杨银方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如龙
检察官助理:赵文军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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