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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锦飞诈骗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杨锦飞,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21989********,纳西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住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镇**村委会**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1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现在押。

被告人杨锦飞委托云南灵源律师事务所高吉祥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锦飞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2日、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8月9日、2019年8月12日、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2019年11月24日、2020年2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杨锦飞于2018年12月22日认识被害人康某某后,在杨锦飞的追求下,二人迅速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8年12月底至2019年4月期间,杨锦飞谎称自己在做工程,虚构其在花马溪谷小区有别墅、有1040万元工程押金要退回等事实骗取康某某信任,然后以退工程押金需要手续费、需要发放工人工资、需要车辆改装费等理由,先后从康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万元左右,杨锦飞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购买彩票、赌博挥霍一空。

2、被告人杨锦飞于2018年11月中旬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被害人王某某的微信,杨锦飞自称是做工程的老板,两人在微信上邀约见面,后在被告人杨锦飞的追求下,两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被告人杨锦飞虚构帮被害人王某某在丽江垫付房款买房的事实获取王某某信任。2018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杨锦飞虚构事实,以银行卡被冻结,到银行取钱需要手续费,以自己生病做手术需要钱,以投标工程需要押金等理由,先后从被害人王某某处骗取人民币32万余元,被告人杨锦飞将骗取的钱财用于购买彩票、赌博挥霍一空。

3、被告人杨锦飞于2015年经人介绍认识被害人陈某某后,二人发展成为男女朋友,期间杨锦飞称其有房有车,在做工程,后其编造交通肇事撞死人需要赔偿的事实,向陈某某借款1万余元,随后多次编造理由从陈某某处以借款的名义骗取近10万元。陈某某因借给杨锦飞的钱财系其从朋友处借取,其个人无力偿还借款,遂决定与杨锦飞结婚,婚后由二人共同偿还借款。二人于2016年2月在老家结婚举办婚礼,但未领取结婚证。婚后双方因债务问题引发两家人矛盾,经协商,用杨锦飞父亲杨某某给陈某某家的彩礼钱以抵账的形式还清了杨锦飞编造理由从陈某某处以借款名义骗取的钱款,之后双方分开,各自生活。被告人杨锦飞又联系上被害人陈某某,继续编造生病需要钱治病,卖车还陈某某欠款需要检测费等理由,在2016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持续以借款的名义从陈某某处骗取将近20万元,骗取钱财被被告人杨锦飞挥霍一空。

2019年5月30日,被告人杨锦飞到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侦查大队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流水明细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甲、杨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康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杨锦飞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锦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锦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锦飞自动投案,且到案后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雪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杨锦飞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活页1页、光盘3张。

3.《证人名单》1份。

4.《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1份。

5.《换押证》1份。

6.《退赔申请》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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