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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镜光故意杀人案)_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7〕311号

被告人杨镜光,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3198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阳山县**镇**村**号,暂住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房。2009年10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拘传,同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4月18日经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镜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6月16日向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7月11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镜光与被害人房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同居在广州市增城区**镇**路**号**房出租屋,后因被害人房某某新认识了一名男朋友,两人因此产生感情纠纷。2017年4月5日3时许,被告人杨镜光要求被害人房某某离开其新认识的男朋友,回到自己身边,但被害人房某某不愿意,坚持要离开,双方发生争吵。期间,被告人杨镜光将被害人房某某拉回床上,用双手掐住被害人房某某颈部,致被害人房某某死亡(经法医鉴定:房某某符合颈部被扼压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案发后,被告人杨镜光使用多种方法自杀,均未果。4月6日6时40分许,被告人杨镜光打110报警,公安人员在上述地址将被告人杨镜光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110警情信息表、抓获经过、死亡证明书、房屋租赁合同、短信截图、身份材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方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杨镜光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意见书等;

6.现场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镜光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镜光犯罪后主动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抓捕,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奇湛

2017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杨镜光羁押于广州市增城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共6册、光碟19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扣押摩托车一辆,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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