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长付抢夺案)_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金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金检刑诉〔2021〕16号 

被告人杨长付,男,汉族,生于1976年****日,公民身份号码:5110251976********,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号,现住址:成都市成华区**社区出租屋;2012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五个月;2013年因犯抢夺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因犯抢夺罪,被金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9年5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20年9月17日,因涉嫌抢夺罪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由金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长付涉嫌抢夺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8时许,被告人杨长付伙同杨某某、苏某某、陈某某(已起诉)等人,在金堂县赵镇万方街万方市场以送雨伞的名义,让接受雨伞的受害人郑某某将戴在手上的黄金首饰交给他们看看以表示诚意,然后趁受害人不注意,将受害人的黄金手镯拿走。被告人杨长付负责在现场装作群众看热闹,给主要实施抢夺的杨某某打掩护,事后杨长付等人将抢夺的金手镯以人民币8000余元销赃,杨长付分得赃款人民币7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有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长付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长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经共谋后实施抢夺,犯罪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长付曾经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长付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具有从轻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杨长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林昭武

                                                     2021年1月13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金堂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