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杨长爱,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21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栋**室,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楼。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于2016年3月15日刑满释放。2016年4月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行政拘留五天,2016年5月因吸毒被长沙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责令社区戒毒三年,2017年因吸毒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天并处强制隔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7月2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1日经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长爱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1月8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杨长爱收取吸毒人员曾某某人民币600元后,从一个微信名为“累不累”的男子处以人民币550元购买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和0.2克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该男子将上述毒品放置在被告人杨长爱居住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附近的**超市门口角落,曾某某从该处取走毒品。2020年7月l6日20时许,被告人杨长爱收取吸毒人员董某某人民币550元后,又从该微信名为“累不累”的男子处以人民币550元购买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和0.2克甲基苯丙胺,董某某从上述同一地点取走毒品。2020年7月20日,民警将被告人杨长爱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长爱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长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长爱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七款及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长爱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杨长爱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长爱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杨长爱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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