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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长辉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公诉刑诉〔2020〕5号

被告人杨长辉,男,汉族,小学文化,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3********,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2005年11月25日因盗窃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3月25日因盗窃罪被华蓥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3月9日因抢夺罪被华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4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6日因盗窃罪被华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2019年11月29日被华蓥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本案由华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长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告知被害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5日、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杨长辉先后两次在位于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张某某家、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罗某某家,采用撬窗入室的方式盗窃被害人钱财,共计获利21700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9年9月15日上午,被告人杨长辉来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张某某家,趁张某某家中无人,便撬窗进入张某某家中一卧室内将放在床上席子下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2328757********)盗走,并在四川省华蓥市**镇农业银行分四次取走现金1700元,杨长辉将所得赃款主要用于赌博。

二、2019年10月21日上午,被告人杨长辉来到四川省华蓥市**镇**村**组**号罗某某家,趁罗某某家中无人,便撬窗进入罗某某家中二楼一卧室内将放在窗边柜子上一钱包内的四张银行卡及5张面值1分的人民币盗走,并在四川省岳池县某某镇邮局从一张中国邮政储蓄卡内(卡号:62179966900********)分四次取走现金20000元,杨长辉将所得赃款主要用于赌博。

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杨长辉被华蓥市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告知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邮政银行交易明细表、中国农业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杨长辉的前科资料及释放证明书;杨长辉现场辨认笔录,并制作光盘1张;现场勘验笔录;被害人罗某某、卿某某、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杨长辉的供述及辩解,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杨长辉银行取款录像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长辉因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长辉有前科记录,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长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长辉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长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两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并适用速裁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莫丝丝

2020119

附:1.被告人杨长辉现羁押于华蓥市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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