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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陈盗窃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杨陈,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28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彭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彭州市**镇**路**号**栋**单元**号。2007年8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10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9月3日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陈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晚,被告人杨陈在成都市温江区惠民路211号“四川农业大学”第五教学实验楼702教室,通过翻窗的方式进入,将失主巫某某的1台“联想”牌拯救者笔记本电脑、失主廖某某的1台“华硕”牌顽石四代旗舰版笔记本电脑、失主陶某某的1台“华硕”牌新飞堡垒笔记本电脑、失主马某某的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失主曾某某的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后来到该楼2楼,用绳子和衣服将电脑从楼道窗户吊下至1楼楼外,随后从该楼大门走出去将放在1楼楼外的电脑带走,后销赃耗用。经鉴定:上述被盗的“联想”牌拯救者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000元,“华硕”牌新飞堡垒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600元,“华硕”牌顽石四代旗舰版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2600元,共计价值人民币9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陈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陈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陈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陈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

检察员:王磊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杨陈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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