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Z1052号
被告人杨雄,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重庆市万州区白羊镇********。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2月2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15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犯盗窃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9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8月15日被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徐勇,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11992*********,汉族,初中肄业,无职业,现住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8年11月12日被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9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9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万州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雄、徐勇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0月27日至2020年11月1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杨雄、徐勇在重庆市万州区北山街********,采取技术性开锁,入室窃取平某某现金人民币2700元和女式黄金戒指三枚、女式黄金项链一条等物品。同年7月5日13时许,杨雄委托张某某将所盗女士黄金戒指三枚和女士黄金项链一条共计23克销赃给李某某,获款8600元。案发后,从徐勇的住处搜查并扣押用于技术开锁的工具两套等物品。
2020年7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杨雄在万州区观音岩**号楼下被抓获;被告人徐勇在观音岩**号**室被抓获。到案后,徐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于2020年11月10日赔偿平某某6000元取得其谅解,杨雄拒不认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旧货交易物品治安登记表、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冉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杨雄、徐勇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徐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雄、徐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雄、徐勇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徐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徐勇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晏国康
检察官助理:廖雪吟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杨雄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徐勇现住重庆市万州区观音岩**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提解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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