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81********0011,汉族,高中文化,****集团公司职工,中共党员,山西省*市*市*办事处*村人,住本村,2020年5月25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长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5时20分许,杨某某驾驶晋E*号小型轿车载着魏某某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227线(长晋线)长子县*镇*村南路段时,将前方同方向步行的郭某某撞倒,杨某某、魏某某二人分别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2”报警电话,医护人员到达后郭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郭某某系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长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杨某某负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
同年4月24日,在长子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杨某某补偿被害人郭某某近亲属人民币6万元,后晋E*号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付郭某某近亲属人民币38万元。郭某某的近亲属对杨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120”接诊登记表、调解协议书、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魏某某、郭某某、郭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山西省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中心、山西省长子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等的鉴定意见;长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书以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十个月有期徒刑,可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秀清
检察官助理:程杰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