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261号
被告人杨雲健,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2301999********,侗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住**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于2019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雲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10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8日22时许,被告人杨雲健窜至本市**镇**社区**街**巷**号门口,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建设牌三轮摩托车(价值约4640元) 后逃离现场。2020年5月25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本市**镇**社区**路**号**房被抓获杨雲健,缴获手机1部。破案后,被盗的三轮摩托车无法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张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雲健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雲健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新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杨雲健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四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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