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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雷、陈佳俊诈骗案)_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徐检三部刑诉〔2020〕1023号

被告人杨雷,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01968********,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本市杨浦区**路**号-1,住本市杨浦区**路一民宅。2018年9月因犯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佳俊,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31987********,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本市宝山区**路**村**号**室。2008年4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3年5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2015年11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2018年9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2020年6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雷、陈佳俊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审查起诉期间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雷、陈佳俊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蔡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长期从事非法高利放贷活动,并纠集被告人杨某甲及朱某某、王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分工配合,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其中,杨雷负责追讨债务,并参与银行走账等。蔡某甲团伙在实施上述犯罪活动过程中,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于恶势力犯罪集团。

2015年8月,被害人杨某乙因资金需求,经他人介绍结识王某某。王某某诱骗杨某乙同意,以杨某乙及其家人被害人胡某某、杨某丙共有的本市徐汇区桂林东街150弄11号102室的房产为抵押,以王某某为中介,由杨雷、蔡某甲出资借款。同月下旬,蔡某甲伙同被告人陈佳俊、杨雷、王某某等,通过诱骗杨某乙虚走银行流水、迫使杨某乙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的方式增设虚假债务,并由朱某某诱骗杨某乙一家办理房屋销售全权委托公证。随后,蔡某甲、陈佳俊等向杨某丙账户转账人民币100万元(以下币种均同),随即以律师费、公证费、利息等名义收取被害人支付的钱款34万元。后蔡某甲等人又以“利息”名义陆续收取杨某丙钱款合计9万余元。2016年3月6日,蔡某甲肆意认定违约,指使他人私自将上述房屋出售给他人,并于同年4月1日完成过户。后经价格认定,上述房产价值314.23万元。扣除被害人实际所得部分,蔡某甲、杨雷、陈佳俊等人通过上述方式共计骗取250余万元。

被告人陈佳俊、杨雷分别于2019年12月24日、同月25日被公安人员抓获。陈佳俊到案后拒不供认,后转变态度,基本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杨雷到案后基本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书证:收据、收条、工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光大银行账户开户、取款回单、房地产借款抵押合同、上海市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契税完税证、上海市房地产其他权利登记申请书、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委托书、个人住房抵押合同公证书、上海市内销商品房出售合同、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委托书、公证书、撤销公证书决定书、契税已申报办理证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法院谈话笔录、残疾人证、刑事判决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卫某某、蔡某乙、刘某某、缪某某、邱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乙、胡某某、杨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雷、陈佳俊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杨某乙、杨某丙、蔡某乙、邱某某等所做辨认笔录;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雷、陈佳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雷、陈佳俊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雷、陈佳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雷在犯罪集团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系主犯。被告人陈佳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雷、陈佳俊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雷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被告人陈佳俊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被告人杨雷、陈佳俊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条,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婉颖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杨雷、陈佳俊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及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

对于第三款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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