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南检公诉刑诉〔2019〕302号
被告人杨震,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41987********,汉族,初中文化,天津市南开区**店**、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路**房。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南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告人杨震在本市南开区**路**号**号注册成立天津市南开区**店,并加盟浙江**商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在担任**期间,被告人杨震以在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以高息为诱饵,承诺定期返本付息,以交款办理会员卡、按日返息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经查,被告人杨震共计向61名集资参与人非法吸揽资金715.204万元,造成损失370.7923万元。
2018年10月16日,被告人杨震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某、王某某等集资人的证言;
2、证人田某某证言;
3、相关书证;
4、搜查笔录;
5、鉴定意见;
6、被告人杨震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许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震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震认罪认罚已同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依法酌定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
2019年3月22日
附:
1.被告人杨震现羁押于天津市南开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九册、起诉书八份、《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