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霜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南通市开发区**街道**小区**幢**室(户籍地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杨霜龙曾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王赛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王赛平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陈苏苏,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9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南通市开发区**街道**村**组**号)。被告人陈苏苏曾因赌博,于2012年10月8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罚款一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林泽楷,曾用名林超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91********,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石狮子市**路**号。被告人林泽楷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于2011年5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1日被石狮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4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3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南通市开发区**小区**幢**室)。被告人杨某甲曾因嫖娼,于2019年11月30日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局执行逮捕,经南通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诸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0********,汉族,大学文化,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号)。被告人诸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诸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网络公司**,现住江苏省太仓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街道**号)。被告人诸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洪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1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现住广州市白云区**小区**幢**室(户籍地福建省石狮市**镇**小区**号)。被告人洪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林泽楷、杨某甲、诸某甲、诸某乙、洪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21日、22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林泽楷、杨某甲、诸某甲、诸某乙、洪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该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9月18日退回南通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经补充侦查,于2020年10月1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2020年4月间,被告人林泽楷以营利为目的,委托**网络公司为其开发具有赌博功能的“欢乐十三水”软件。**网络公司的负责人诸某甲、诸某乙在明知被告人林泽楷要求其公司开发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仍然为被告人林泽楷开发具有上分、下分、设置抽头比例等赌博功能的“欢乐十三水”软件。2019年4月该软件上线运营,被告人林泽楷将该软件提供给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等人组织赌博使用。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等人在手机APP中下载并通过微信登录,向被告人林泽楷等人购买游戏钻石后,在软件中开设房间组织他人以“插芦淞”(俗称)的方式进行赌博抽头。被告人洪某某、兰某某(另案处理)明知被告人林泽楷在经营该赌博软件,仍然为被告人林泽楷提供收取“欢乐十三水”软件出售游戏钻石的专用账户及提现服务,并从中收取服务费。
期间,被告人林泽楷通过专用收款账户向使用“欢乐十三水”软件组织赌博并抽头的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等人出售游戏钻石共计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等人涉案赌资共计人民币7525022元。**网络公司向被告人林泽楷收取“欢乐十三水”赌博软件开发费用共计人民币134497.9元。2019年7月至9月间,被告人洪某某、兰某某通过向被告人林泽楷提供专用收款账户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元。
2019年4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在明知被告人林泽楷持有的“欢乐十三水”为赌博软件的情况下,仍然担任游戏钻石销售代理,帮助销售游戏钻石并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其中2019年4月至6月间,被告人杨某甲向使用“欢乐十三水”软件组织赌博的被告人杨霜龙、陈苏苏出售游戏钻石共计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杨霜龙、陈苏苏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1770215元。
其中,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间,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组织微信群成员丁某某、徐某某、樊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季某某等人在“欢乐十三水”软件中的“5元1分”和“5元一分”亲友圈内以“插芦淞”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游戏积分一分兑换人民币五元的比例为赌客上下分,通过系统设置的抽头比例进行获利。期间,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2588765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196905元。
2019年5月至2020年2月间,被告人陈苏苏、杨霜龙、王赛平以营利为目的,共同组织微信群成员徐某某、樊某某、杨某乙、黄某某、季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陈某某等人在“欢乐十三水”软件中的“【刺激战场】”亲友圈内以“插芦淞”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游戏积分一分兑换人民币一元的比例为赌客上下分,通过系统设置的抽头比例进行获利。期间,被告人陈苏苏、杨霜龙、王赛平收取赌资共计人民币4936257元,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700073元。
被告人杨霜龙、陈苏苏、林泽楷、杨某甲、诸某甲、诸某乙、洪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洪某某、林泽楷、杨某甲、诸某甲、诸某乙已退出各自全部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银行卡等物证照片;
2.侦查机关提供的被告人林泽楷、杨某甲、王赛平、杨霜龙、陈苏苏、洪某某、诸某甲、诸某乙的户籍证明、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宜兴监狱提供的释放证明书等书证;
3.证人樊某某、杨某乙、季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林泽楷、杨某甲、诸某甲、诸某乙、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侦查机关制作的搜查、辨认等笔录,以及调取的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林泽楷、杨某甲、诸某甲、诸某乙、洪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林泽楷、杨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赌博,情节严重;被告人诸某甲、诸某乙明知是赌博平台,而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洪某某明知是赌博平台,而提供资金结算等服务,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林泽楷、诸某甲、诸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杨某甲、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霜龙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霜龙、陈苏苏、林泽楷、杨某甲、诸某甲、诸某乙、洪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霜龙、王赛平、陈苏苏、林泽楷、杨某甲、诸某甲、诸某乙、洪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汤鹤新
检察官助理:刘艳会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杨霜龙现羁押于启东市看守所;被告人王赛平、陈苏苏、林泽楷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如东县看守所;被告人诸某甲、诸某乙、洪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暂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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