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杨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90********,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荆州市,住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9日被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8日被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漏罪,于2018年7月17日被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七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5年2月1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8日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25日傍晚,被告人杨露和“某某甲”(另案处理)采取强行撬开防盗窗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位于荆州市荆州区内环北路**号的家中,盗走金饰等财物。其中,杨露在室外望风。得手后,杨露分得人民币450元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提取的烟头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杨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杨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露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汪雯琪
检察官助理黄玲玲
2020年7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杨露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市公安县**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587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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