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碧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5222301992********,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镇**村**组,现住铜仁市碧江区**市场**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12月3日分别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及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0日晚上,被告人杨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S****号轻型栏板货车,由铜仁市万山区谢桥办事处经碧江区东太大道往水果市场方向行驶,21时20分许行至**道103灯控路口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97mg/100ml。后将杨某某带至铜仁市碧江区中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11月12日,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94.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对指控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昌学
检察官助理 沈建英
2020年1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8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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