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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靖危险驾驶案)_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临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杨靖,男,1991年****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505211991********,回族,小学,塔吊司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县,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小区**室2012年10月31日犯盗窃罪被临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河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6日被临河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靖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0日21时20分许,犯罪嫌疑人杨靖驾驶蒙LE****号小型汽车行驶至临河区育红街三完小附近路段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吸仪测试,杨靖的体内酒精含量为101mg/100ml;2020年4月15日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靖每100ml血液中含有111.45mg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书证;被告人杨靖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查获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靖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戴荣洁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管辖派出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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