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杨靖,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51972********,汉族,初中文化,南开区**公寓**超市员工,出生地天津市河北区,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南**路**东里**门**号,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公寓**座**号。1997年11月6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4年8月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3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靖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沈某某、罗某某、袁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杨靖与罗某某原系朋友关系,沈某某、袁某通过罗某某介绍与被告人杨靖相识。2013年间,被告人杨靖在本市河西区宾馆西路**饺子馆等地,先后向罗某某、沈某某、袁某谎称有渠道低价购进**手机及平板电脑,可以通过以旧换新、批量购入的方式从其处低价购买,骗取了罗某某、沈某某、袁某的信任,进而骗取钱款。期间,被告人杨靖在收到钱款初期,以先行给付部分货物的方式诱骗罗某某等人继续支付货款订购**手机及平板电脑,而后以快递尚未配送为由不再发货并携款逃匿。被告人杨靖通过上述手段多次骗取罗某某、沈某某、袁某钱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其中骗取袁某人民币47.4万元,所得钱款均用于向上家支付货款及个人生活消费。
2020年1月7日,公安人员在本市南开区**公寓**座**超市内将被告人杨靖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欠条、银行流水等书证;
2. 被害人罗某某、沈某某、袁某的陈述;
3. 被告人杨靖的供述和辩解;
4.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80余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靖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魏明磊
2020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杨靖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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