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杨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现租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路与**路交叉口**家属院。因犯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8月7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4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金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合同诈骗罪
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杨静在未承揽工程项目,无实际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等共计85.8万元,具体如下:
1、2016年上半年至2017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人杨静以给被害人张某某分包驻马店市驿城区练江河棚户区改造项目、确山金博大购物广场等工程为由,骗取张某某工程保证金及工程材料款共计80.8万元,后经张某某多次索要,于案发前退还张某某2万元钱。
2、2016年7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杨静以给被害人潘某某分包驻马店市练江河三片区棚户改造项目为由,骗取潘某某工程保证金7万元。
二、诈骗罪
2018年7月份,被告人杨静虚构确山县卫龙商混有限公司及该公司轻钢结构加工安装工程的事实,以将该虚构工程承包给被害人谢某某为由,骗取谢某某工程保证金2万元。
综上,被告人杨静合同诈骗数额共计85.8万元,诈骗数额共计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静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无履约能力而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他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他人工程保证金等共计85.8万元,数额巨大;其还虚构实际不存在的工程项目,骗取他人钱款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依法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艳芳
2019年4月25日
附:
1.被告人杨静现羁押于驻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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