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4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钱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杨某同意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杨某到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有限公司对面二楼的一间宿舍内,趁无人之际,盗走被害人钱某某放置于桌上的神舟牌笔记本电脑1部和红米牌手机1部。后杨某以人民币600元的价格将神舟牌笔记本电脑销赃,将红米牌手机丢弃。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总价值人民币13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杨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归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笔记本电脑等物证;
2.被告人杨某的户籍资料、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发还清单、情况说明、谅解书等书证;
3.证人杨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钱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杨某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北碚发改价认[2020]6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指认等笔录;
8.作案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邓婷婷
检察官助理:毛海霖
附:
1.被告人杨某现被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北碚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98页
3.涉案的笔记本电脑已由民警发还给被害人
4.《证人名单》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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