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杨韵琪,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01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街道**路**小区**幢**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盗窃,于2011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刑八个月,于2019年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5日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韵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2月4日至3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26日至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杨韵琪于2019年9月22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广场**层,**店盗窃连衣裙一件,**店内盗窃黄铜手工耳环一对,**店盗窃针织内裤三条,**店内盗窃护理乳两盒、剪刀一把。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357. 74元。
被告人杨韵琪于2019年9月22日被抓获归案,涉案财物已起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杨韵琪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韵琪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韵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 嵩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杨韵琪现被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6.无扣押、无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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