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杨顺亮故意杀人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杨顺亮,男性,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会泽县纸厂乡***村委会***小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8月30日被会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会泽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12日被会泽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会泽县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顺亮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1日移送审查起诉。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12月11日报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10时许,被告人杨顺亮在会泽县城温泉路上遇到杨某某,杨某某约杨顺亮到会泽县金钟社区五组肖某某家石棉瓦出租房内进行嫖娼,二人脱去衣服,杨某某叫杨顺亮把衣服放在床边的桌子上,后杨某某声称尿急起来穿好衣服跑出石棉瓦房,杨顺亮感觉不对起来穿衣服,发现自己衣服口袋里少了3750元钱,于是在石棉瓦房周围寻找杨某某,想要回自己的钱。在寻找过程中,杨顺亮发现死者陆某某跟随监视自己,认为陆某某系杨某某的同伙,便到其三轮摩托车上拿了一把武士刀、一把折叠刀继续寻找杨某某,在肖某某家石棉瓦房旁边,杨顺亮发现陆某某去上厕所,便跟随陆某某到厕所内,用准备好的武士刀及折叠刀砍杀陆某某,确定陆某某死亡后骑三轮摩托车逃离会泽县。经鉴定:陆某某系单刃锐器致心脏、肺脏、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武士刀及折叠刀各一把;2.书证: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3.证人杨某某、幸某某、魏某某、何某某、贾某某、龙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杨顺亮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尸体检验笔录、会泽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DNA鉴定书;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讯问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辨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顺亮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杨顺亮的行为具备“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害人陆某某在该案的起因上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群

2020年1月6

附:

1.侦查卷宗4册、光盘8张。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4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