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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飞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案)_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杨飞,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301981********,白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家住大理市**镇**村委**组**号**号。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8月29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其曾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3年12月25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及社区戒毒,分别于2015年6月17日、2017年12月30日、2020年6月22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分别于2015年6月27日、2018年1月9日、2020年7月6日被大理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2020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大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飞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至6月间,被告人杨飞向吸毒人员欧某某、马某某、尹某某等人多次贩卖海洛因。2020年6月22日民警在杨飞家附近将其抓获,对其家进行搜查时,从一楼堂屋灯管上方查获海洛因29.16克,从其身上查获海洛因零包0.14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及归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口证明、刑事判决书、检查证及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通话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非法持有毒品29.16克,后又向多名吸毒人员多次出售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富萍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大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补充材料三页、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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