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杨宇杰,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2015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3月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5月28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9年3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飞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房。2017年1月16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7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6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巷**栋**单元**房。1992年因犯敲诈勒索罪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2年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9年12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111983********,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路**号**栋**房,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宿舍**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4********,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巷**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86********,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路**号**栋**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小区**栋**单元**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栋**房。2011年12月1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1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2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栋**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2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宇杰、杨飞龙、谭某某、文某甲、赖某某、王某甲、陈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9日、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1月12日,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0年1月27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杨飞龙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杨飞龙在长沙市天心区**巷的公共厕所旁,将0.3克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王某甲。
2.2019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杨飞龙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子口,将0.3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3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宋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5月21日9时许,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熙台岭抓获被告人杨飞龙,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飞龙、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二、被告人杨宇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4月15日,被告人杨宇杰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被告人周某某住处,将0.3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
2.2019年4月30日,被告人杨宇杰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被告人周某某住处,将0.3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另案处理)。
3.2019年5月13日,被告人杨宇杰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被告人周某某住处,将0.3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周某某。
4.2019年5月15日,被告人杨宇杰在长沙市天心区**庙**楼**单元**房其住处,将0.3克甲基苯丙胺和1包大麻叶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文某甲。
5.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杨宇杰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被告人周某某住处,将0.3克甲基苯丙胺和2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
2019年5月21日,民警在长沙市天心区**庙**楼**单元**房抓获被告人杨宇杰,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2019年5月15日和5月20日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宇杰、周某某、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三、被告人谭某某贩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0日晚,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其经营的麻将馆内,将约5克甲基苯丙胺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550元的价格贩卖给被告人杨飞龙。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0.82克,甲基苯丙胺片剂3.03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称重登记表、称重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物证照片;2.被告人谭某某、杨飞龙的供述和辩解;3.辨认、称重等笔录。
四、被告人文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1月28日晚,被告人文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南门口自己经营的夜宵店旁,将1克甲基苯丙胺和10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1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5月15日晚,被告人文某甲在长沙市天心区天心阁附近,将从被告人杨宇杰处购买的1包大麻叶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
2019年5月21日8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省水利厅宿舍7栋1单元102房抓获被告人文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五、被告人赖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5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阁附近,将0.5克甲基苯丙胺和1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童某某(另案处理)。
2.2019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号**栋**单元**楼,将0.5克甲基苯丙胺和一粒甲基苯丙胺片剂以4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史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赖某某在长沙市天心区**巷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在其身上和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62克,甲基苯丙胺3.1克,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据保全清单、称重登记表、称重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童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称重等笔录。
六、被告人王某甲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1.2019年3月2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长沙县**镇**栋**房,将0.4克甲基苯丙胺以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文某乙(另案处理)。
2.2019年5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王某甲在长沙市开福区**路林之源商务酒店前坪花坛里,将0.2克甲基苯丙胺以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文某乙。
2019年5月22日10时许,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粟塘小区抓获被告人王某甲,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两次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到案经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截图等书证;2.证人文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七、被告人陈某某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2019年5月2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收取吸毒人员王某乙500元毒资后,在长沙市开福区**路的烧烤店附近,准备毒品交给王某乙时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甲基苯丙胺0.72克。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经过、扣押清单、指认缴获的毒品照片、称重登记表、称重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称重等笔录。
八、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2019年4月15日、4月30日、5月13日,被告人周某某先后三次在自己住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周某某又再次在自己住处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间内,容留被告人杨宇杰和吸毒人员李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5月21日,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栋**房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材料、接报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指认其吸毒场所照片、尿检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记录等书证、物证照片;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杨宇杰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宇杰违反毒品管理法规,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被告人杨飞龙、谭某某、赖某某、文某甲、王某甲、陈某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贩卖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宇杰系累犯和毒品犯罪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飞龙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谭某某、陈某某均系毒品犯罪再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建朋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杨飞龙、杨宇杰、文某甲、赖某某、王某甲、陈某某、谭某某、周某某均逮捕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补充材料四十二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七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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