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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杨骏楠故意伤害、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古检一部刑诉〔2020〕417号

被告人杨骏楠,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11987********,纳西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村委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9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丽江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骏楠涉嫌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故意伤案罪

2020年7月19日凌晨03时58分许,在丽江市古城区西安街道寨后上村84号“地道家常菜”饭馆门口,被告人杨骏楠酒后驾驶机动车与和某甲、和某乙因让路问题引发口角冲突,随即双方发生打架。被告人杨骏楠便使用一把螺丝刀对和某甲实施伤害,至和某甲头部被杨骏楠的螺丝刀刺伤。2020年7月19 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和某甲的人体损伤程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和某甲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目前评定为轻伤二级。2020年8月17日,经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最终对和某甲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补充鉴定,鉴定结果为和某甲本次受伤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2危险驾驶罪

2020年7月19日03时57分许,被告人杨骏楠酒后驾驶云P*****号小型轿车沿古城区福慧西路烧烤城对面村道由北往南行驶,当行驶到古城区西安街道寨后上村84号“地道家常菜”饭馆门口时,因让路问题与路人和某甲、和某乙引发口角,后双方发生打架。古城分局西安派出所民警在现场处置打架警情过程中,发现杨骏楠涉嫌酒后驾驶,将该信息反馈110指挥中心,后110指挥中心指令交通警察一大队出警处置。交通警察一大队执勤民警到达现场后,对杨骏楠进行了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因杨骏楠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呼气测试,随后执勤民警将杨骏楠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 年7月19日经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杨骏楠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检验结果为其乙醇含量为172.4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平口螺丝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及驾驶员相关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乙、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和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杨骏楠的供述及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辩认笔录录及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清单、提取血样登记;7、鉴定意见: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司法对和某甲伤情鉴定意见、血液DNA鉴定意见、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乙醇含量鉴定意见;8、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骏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骏楠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被告人杨骏楠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骏楠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骏楠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杨骏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叁仟元至伍仟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奋军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杨骏楠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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